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新规颁布
发布日期:2016-06-02 查看次数:2083次

         11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正式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

     法适用于列入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化品使用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说,近年来,危化品使用企业事故时有发生,亟待加强监管。为此,国家决定

     对危化品使用企业实施许可制度,以提高使用企业门槛,遏制危化品使用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即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实施。 

         办法明确要求,危化品使用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要求并确保安全。储存危化

     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住区、学校等公共设施、饮用水源,以及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

     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等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总体布局符合相关标准;新建企

     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的规划布局。 

     办法同时规定,新、改、扩使用危化品的化工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不得采

     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化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要在小试、中

     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要经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

     靠性论证;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化品装置要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

     化工装置

         要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要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

     等安全设施等。  

     办法还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化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将被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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