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税率降低的一些看法
发布日期:2019-04-30 查看次数:1514次

      相信大家都知道从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项目将降至13%,主要涉及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0%税率的项目将降至9%,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基础电信服务和农产品等货物;而6%一档税率保持不变,主要涉及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和增值电信服务等。

      也许在大家看来,降税就降低了大家的成本,于是很多客户趁机要求降价,但其实降税并不等于降价,只是降了企业产生利润部分的税金,下面就来给大家举个例子:

      假设以不含税进货成本是14000元/吨,不含税销售价为14600元/吨销售1吨的不锈钢为例,减税前的进项税金: 1 4000*16%=2240元,销项税金: 14600* 16%=2336元,增值税金为2336- 2240=96元

      而减税后的进项税金为 1 4000* 13%=1820元,销项税金: 14600* 13%= 1898元增值税金:1898-1820=78元

经过减税前后的对比增值税从16%降到13%,只是税金少18元而已,而不是少14600*3%=438元,所以客户要求将货款降3个点不合理,税率降低3个点,不代表货款要少3个点。

      相信学过财务的人都知道,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说降税与不含税价并无关联,如果要降价,只能是降低合同中的销项税。所以如果与客户签订的是不含税价则并无影响(暂不考虑附加税),如果是与客户签订的含税价,则应该相应减除原来的销项税额的3%而非售价的3%。

       举个例子,假设企业的不含税价格为14600,原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16936(14600*1.16),现在税率降低,以后的合同应该改为16498(14600*1.13)。

      当然税负率下降后,城建税等附加的负担也会降低,从这方面来说为企业减轻了一定负担,可以考虑适当为客户降低一点售价以增进客户关系,但是降幅应咨询财务人员和管理层综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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